问题 | 如何理解《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溯及力 |
释义 |
我国新旧法律法规都在与时俱进,处于新旧叠加的状态。无论是我国的民法、刑法,还是公司法,普通法院在处理时都是按照新的法律进行的。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在新法颁布之前,旧法与新法会发生冲突。那么我就为大家梳理一下《公司法解释2》第18条的溯及力,如何理解它 根据不追溯原则,2005年《公司法》不具有追溯效力,即:,2005年《公司法》施行前的民事行为和事项不适用本法,以前的民事行为和事项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贬值、灭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述情形是实际控制人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然而,任何原则都有例外。为了纠正法律体系中过时或错误的规范,有必要对不溯及既往原则作出例外规定。例外规定的目的与不溯及既往原则应当是一致的,即有利于行为人。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首先确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单行条例不具有追溯效力”,然后规定“除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权益作出的特别规定外,法人和其他组织“ 公司法的适用也应符合上述规定。如公司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其投资额不受公司净资产50%的限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不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仍然有效
公司法全文和司法解释1234 2020年最新公司法解释二的全文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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