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取款罪的数额 |
释义 |
1、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不交付资金,公司设立后,有实物、转让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提起公诉:(一)超过法定出资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应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回的出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提取的出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占实缴出资额的30%以上的;(三)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额,股东、债权人10万元以上 1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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