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付款请求权的概念是持票人要求主债务人按照汇票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持票人有权要求付款。持票人可以是收款人,也可以是最后被背书人,也可以是汇票、本票付款后的付款人。票据的主要债务人包括票据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和保兑支票的保证人。(2)取得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只有合法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授予的付款请求权。给付请求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连续取得两种方式 给付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给付请求权,包括签发取得和善意取得。签发取得是指债权人根据出票人的发票行为取得付款请求权,即通过交付票据实现对票据的实际占有。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将票据转让给无权处分票据的人,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以背书方式交付转让票据或者仅以交付转让票据的方式,向有权处分票据的前一方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可以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票据法上的继受是指付款请求权以转让方式取得。转让方式可以是背书转让,也可以是简单交付。此外,根据《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也可以因被担保债务的履行和付款人的付款责任而获得付款请求权。在民法上又称为给付请求权。包括通过转让共同债权取得债权,如继承、公司合并等。票据法未取得债权的,不得请求抗辩权和善意取得权的中止,要求付款的权利的消灭。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并应遵循严格的形式要求行使权利。法定持票人在汇票时效期间不行使汇票权利或者缺乏权利保全程序的,他所享有的汇票权利,也可以因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或者迟延保全而消灭。 付款请求权是货币请求权,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对汇票上所示金额的请求权。因此,付款人按照票据的含义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时,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全额付款的,持票人要求付款的权利消灭;如果是部分付款,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将部分消灭 如果持票人长期不行使票据权利,其票据权利将在一定期限后消灭,称为消灭时效。作为债权的一种,给付请求权可以通过时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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