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如何分配 如果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以一方名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进行分配,而另一方不是一方公司股东,按下列情形处理: 1.夫妻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所得财产。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前款规定的证明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书面声明其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证券如何分割,当夫妻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份、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照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数量和比例分配。 第三,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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