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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权转让需要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释义

(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如有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照各自的持股比例转让,他应将拟受让人和拟转让的价格条件通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另行书面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并要求其限期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逾期不答复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份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应当自股东大会结束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持异议的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份,异议股东应当与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协商不成价格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请求。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但公司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请求答复的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明确转让股权,或者指定股东自公司规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通知其他股东,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价格等重大条件,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且价格等重大条件低于通知其他股东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可以按照协商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主张购买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但未将转让价格和其他主要条件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合同价格和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告知价格或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按照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受让人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一年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有优先购买权,致使非股东因减持股份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份;拒绝转让的,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转让其全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缴足出资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转让人以股权转让价款补足出资
    转让股权的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的,转让人不补足出资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债权人要求转让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额和利息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足,受让人因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名义投资者转让股权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实际投资者可以要求名义投资者赔偿因股权转让造成的损失
    如果实际投资者声称股权转让作为实际权利人无效,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不诚实信用,有限责任公司因转让股份发生争议,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包括拟转让股份的公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非股东,其他股东主张股权购买权而发生纠纷,拟转让股权的非股东不在诉讼范围内的,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股东转让国有股的,应当评估国有股的价值。如果没有评估,股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关权利人通过补充评估补足价差的请求。受让人因补足价差过高而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当事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股权转让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主张
    股东大会决定公司奖励管理人员或者技术人员的以干股或技术股的形式出资,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拨付,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其效力(《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在同等条件下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应当记载其名称,受让人在股东名册上的住所和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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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4:1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