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关系聘任关系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
释义 | 劳动合同、聘任合同这两种属于不同的合同,他们主体、权利、性质都不同但又有相似之处,在司法认知和理解中容易出现错误和偏差。劳动合同遵循劳动法,聘任合同参考聘用合同办法相关规定。一般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劳动法规定内禁止的,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属于劳动关系聘任关系的员工采取同样行为的,单位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 一、聘任合同、劳动合同概念 (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1 之所以这样提,是因为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民法通则》中都是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民法通则》仍然将个体工商户看作为自然人。 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在台湾省实施),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在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学者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议草案中,专设雇佣合同一章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最终通过的合同法中却没有雇佣合同。对此,梁慧星先生指出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的绝大多数是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他们与雇主(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靠缔结雇用合同、劳动合同和聘任2合同来规定,单靠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则是规范不了的,而改革开放以来广大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的利益未受到应有的保护,各种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法院受理大量的雇用合同纠纷案件苦于没有具体法律规定作为裁判基准。建议草案在广泛参考各国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经验基础上精心设计和拟定的雇用合同一章被删除,是最令人惋惜的 。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主持的课题组向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交的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对雇佣合同又专设一章进行规定。该草案合同编第15章第301条规定,雇用合同是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王泽鉴先生指出,雇佣合同,即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 可见,雇佣合同的这些定义基本是一致的。 二、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本身的法律性质不同 聘任合同调整的是政府对公共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属于公法调整范畴。而劳动合同规范的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私法调整范畴。 (二)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企业的劳动合同是纯粹的民事合同,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当事人来讲基本上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强调契约的自由性、合意性,一般不会发生不确定的权利或义务关系,即使发生,双方均可自由协调解决,解除合同。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履行一定的公益责任或义务,因此,聘任合同在实际履行中权利与义务常常发生不对等。国家有权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且,这种国家要求具有强制性,如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将会受到惩戒处置。此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其性质本身也是属于社会公益性质的。一般来讲,企业职工是不承担公益责任的。 (三)争议处理时审查的内容有所不同 由于聘任合同所具有的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特殊法律意义,在涉及人事争议时,对事业单位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审查,不仅要以合同规定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对其“特别权利关系”进行审查,而企业的劳动者对此点审查是可以免除的。 (四)合同中用人单位的主体权利不同 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较为完整的主体权利。而事业单位在与个人签订合同时表面上看,具有完整的主体权利,但实际上这种权利是不完整的,主要表现在用人的许多环节上,事业单位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许多控制。如招聘是在政府编制确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办理进人手续要受到政府规定的程序控制,否则便不能发生正式的人事法律关系;事业单位在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酬上,权利也是不完整的,要受到来自政府的财政控制。因此,事业单位用人的主体权利要受到政府的一定限制。 因此,由于合同性质不同,聘任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具体条款上的区别,主要反映在对公职义务的规定,以及对人事管理程序的专门要求上。为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性质与工作人员的管理特点,聘任合同条款应当在以下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履行国家公益职责的义务。 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时要按国家编制指导或计划进行。人事关系要经过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之后才能正式确立,人事关系的消除也要经过相关规定的程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报酬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国家财政预算的调控。 —规定公益责任违约专门条款。发生人事争议时,审查范围不限于合同规定的内容,如涉及特定的公益事件时,还要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履行公益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违约方及其责任承担。 劳动关系聘任关系合同和一般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所签订合同都受法律保护。二者同样为用劳动换取给付,且都是持续性的。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不同点在于双方依据法律的性质,解除合同的规定不同。聘用员工有公益性责任和义务而劳动合同没有,两者获得经济赔偿的标准也不同。要理解两者需要从本质上去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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