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以依照本规定划拨取得。第三条市、郊区土地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征土地或者旧城改造项目,应当持外国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并向土地管理局支付预付款。预付款可用于冲抵到期应付款,不予退还。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征地、旧城改造项目的申请,国土局应当在30日内予以批准或者批复,并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合同,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征地审批按照国家建设征地审批权限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将中方原用地用于非开发目的的,房地产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土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并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在武汉的用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购买房地产的,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在15日内办理交易合同审核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列入国家紧急用地计划、需要保证开工日期的重点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专项办理。第六条土地使用合同应当包括面积、地点、用途、期限、场地使用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金和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外商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以经批准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准。企业经营期限未确定的,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合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土地使用期限。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管理局缴纳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向土地管理局缴纳场地使用费;通过房地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将土地收益支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房地产交易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使用中方原址的,应当按照《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收暂行规定》向市房地产局缴纳土地使用费。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征、划拨土地,应当委托土地管理局或者中方进行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费用由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支付。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中方征地拆迁,并要求逐年缴纳费用的,土地管理局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市、郊区土地管理局的土地开发费中,向中方划拨土地开发费。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开发,也可以由地方政府或中方开发。第九条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享受场地使用费减免优惠。第十条土地使用费标准自土地使用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调整。未来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外部环境条件的改善而调整。但调整间隔不得少于三年,每次调整不得超过30%。土地开发费上限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属于合资、合作条件的,合同期内土地使用费、开发费不作调整。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费,自批准使用土地之日起计算征收,按季缴纳。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的。除限期补缴外,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付金额0.5%的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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