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标准备案的构成需要公开 |
释义 |
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是指任何一个公众都可以知道的状态。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为公众所知”,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现有技术的基本标准。备案企业标准是否自然构成专利法中的“公知”,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认定。参加研讨会的专家普遍认为,相关技术信息必然会涉及到标准中,有些标准还可能包含技术秘密,如果找不到,可以认为是公开的,属于公共领域。特别是对于企业标准,从企业标准备案管理的立法地位、实际操作和交易习惯来看,由于备案行为本身的原因,不宜直接认定企业标准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知”,除非有证据证明备案标准已经公开或者公众可以随时自由获取。也就是说,关键要看标准管理部门和制定标准的企业是否对标准本身采取了保密措施,专家也指出,有的企业标准正常开放,有的不正常开放,有的不正常开放,需要案例分析。鉴于近期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再审的一件专利无效行政案件涉及这一问题,专家呼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尽快明确审查判断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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