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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上。(4)公司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证券交易所不得设置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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