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钱、物、物,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或者以劳务出资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需要评估价值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方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金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出资;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和财产权利。非货币出资需要评估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的,合伙人也可以通过劳务出资,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投资者必须对所投资的资产拥有完全所有权,不存在抵押、查封等情形,希望通过以上内容,您能对投资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投资方式有更深入的了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咨询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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