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网络著作权侵权 |
释义 |
根据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特点,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原告作品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即产生网络著作权。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不同,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也涉及权利的效力。具有有效网络著作权的作品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属于网络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有独创性;可以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只要不符合任何条件,原告的作品就不受网络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样一来,被告当然没有侵权。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该作品将享受网络著作权法的保护。二是“实质相似”,即网络著作权应当保护的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鉴定的重点。在确定原告和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当将原告受网络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的相应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实质相似,人民法院对原告和被告作品是否有实质相似性的认定也有成功案例。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后半辈子侵权纠纷案”中,肯定了被告作品的原创性,即否认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有实质相似之处,从而认定被告没有侵权。如果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作品的使用,那么就需要对被告人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对“使用方式”有不同的含义。例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对本行业申请某项专利,按照说明书制造同一产品或者使用同一方法;相比之下,在网络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当某一对象(如实用的艺术作品、设计作品等)受到专利法和网络著作权法的不同保护时,通过印刷、复制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一份或多份,我们应该特别注意区分“实施”和“复制”,它们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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