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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的几个问题
释义

一是收购行为不规范,有的没有标准可循,有的不明确、不具体,如如何履行相关协议收购中的披露义务,如何规范境外投资者直接购买早市上市公司法人股,以及如何规范他们间接进入中国A股市场。自1995年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出现了多起外商通过协议方式购买国有股和公司股的成功案例。如五十铃等日本公司同意转让**北绿公司的非流通法人股,四川省广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将其持有的**化纤国有股的一部分转让给**玲珑公司。为此,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在《国家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前,任何单位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第二,国有资产评估不规范,转让价格不合理,导致国有资产价值低估和流失。在实践中,股权转让通常是在非公有制状态下进行的,以低于市场价格的较大幅度成交是很常见的,因为国有股的转让价格是通过一对一的谈判确定的,转让价格往往取决于双方的议价能力,而不是股权的内涵价值。收购公司通常在资金和技术方面具有优势。他们往往抓住上市公司的弱点,想方设法压低价格,导致转让价格不合理
    第三,信息披露义务和收购要约义务的豁免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我国的场外协议收购中,大部分是一次性完成的,几乎所有的场外协议收购都获得了5%和2%的公告义务豁免;在持股30%以上的情况下,也免除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第四,协议收购中关联交易现象严重,但缺乏监管措施。如1994年**公司通过协议收购**公司35%的股权后,取得控股地位,随后**公司出资116亿元收购**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在这种关联交易中,由于控股公司对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很容易通过损害或牺牲子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来谋取公司利益。因为按照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中小股东根本控制不了局面
    我国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而原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并占据绝对控股地位,这种股权结构使得企业之间的重组不仅无法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但政府也可以作为股东作为决策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将由股东大会按照资本的多数表决产生,因此董事长将成为政府的发言人。这使得资产重组的出发点不是社会效益和整体利益,而是部门主义和地方或行业保护主义。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市场机制作用受到很大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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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