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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版权能力是否应该与签约出版社商谈
释义

法律咨询:我是一位作家。我和出版社签合同的时候,合同的一个条款就是出版社可以优先考虑我新创作的作品。现在我要去书房工作。工作室付给我薪水,我为他们写书。但由于合同的优先性,我是否必须先和签订合同的出版社讨论我的作品?如果优先权是必须的,如果我为别人工作,写书,控制公司,我该怎么办?我是说,出版社有优先权,但我是新公司的兼职人员。这些书的所有权利都归公司所有。这是否与早些时候签订合同的出版社的优先权相冲突?也就是说,即使他们对我的作品有优先权,因为我现在是一个服务性的作品,合同中对我的作品没有约束力,对吧律师的回答是:
    

没有必要和出版社商量。你写的书的版权属于你,与出版社无关。你们之间的合同只规定出版社在签订合同时有优先权,约定的词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这是一个选择性的词。你可以先让出版社签合同,也可以不签。您有权自由选择这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关。如果你和原出版社有相关约定,那么你和出版社在合同有效期内创作的作品属于当值作品,版权属于出版社,所以你肯定没有自主权。但是,当您与出版社的协议到期,或者您与出版社的协议终止后,您创作的作品将不再是该岗位的作品,也将与出版社没有任何关系。不受出版社及相关协议的限制,您对出版社不承担上述义务。你对自己的作品有自主权,可以随意处置,不需要经过原出版者的批准,没有冲突。你后来创作的作品也属于你现在的公司。这与你无关。你无权处罚,所以自然出版社没有优先权。是的,正是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几种基本权利,其中有些是专有权。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者许可以各种形式复制各种作品,如以印刷、录音等方式复制语言作品、音乐作品及其作品的口头表演,如公开演出戏剧、表演作品、音乐作品、口头展示中国作品等,通过无线电、有线电视等方式广播、传播其作品,卫星或互联网
    

开放视听作品;其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平面作品应当公开展示,将其作品翻译成其他语言,或者改编,如小说改编成电影、电视剧,英文翻译成中文等,许多受著作权保护的创作作品需要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往往将其权利授予最有能力出售作品以获得报酬的人或公司。这种报酬往往是在作品实际使用时支付的,因此被称为版税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条约,期限是创作者去世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以规定更长的期限。这一期限使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从其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著作权人通常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法院来保护其财产权益。上述手段包括搜查住所,查找与制作或者持有非法复制(即“盗版”)作品有关的物品,作为实施权利的证据。权利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对违法行为发出禁令,并要求侵权人赔偿其财产、姓名等人身权利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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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5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