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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如何分割
释义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离婚案件中,一方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出资额进行分割,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双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配偶,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夫妻就出资额、转让的股份、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或者不以同一价格购买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纠纷往往是夫妻双方不能就这部分出资或股权分割达成协议。二者差异的关键在于:一是股东坚决反对其配偶成为公司新股东,因为担心对方捣乱,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夫妻之间对于要分割的股权的价值有很大的不同。股东常说公司亏损,股权一文不值,而非股东则坚称公司股权价值极高。当夫妻不能就股权分割达成协议时,不能按照上述条款进行操作,
     < P >王主任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夫妻不能协商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居中调解。调解不成的,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报告最终确定股权分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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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