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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承担的效果如何
释义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免除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当原债务人脱离债务时,第三人直接承担债务,然后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事后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要求第三人承担因不履行债务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或者上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不承担保证第三人清偿能力的责任。同时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向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以股份方式承担债务的,依照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原债务人履行债务,抗辩权随之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原债务人的抗辩。这一点既适用于免除债务承诺,也适用于并存债务承诺。有无效理由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如果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新债务人也可以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向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非因果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行为的原因为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债务本身的原因对债权人行使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该债务有关的从属债务。例如,附属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给第三方。但是,从属债务是原债务人的专属债务。如果担保债务未与主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方,除非担保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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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