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交网络是否使用卡通化身来计算侵权 |
释义 |
社交网络是否使用动画化身作为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减轻损害等民事责任:,公开道歉,并根据情况赔偿损失:(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作品的;(二)未经合著人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作为独立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未经合著人许可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抄袭他人作品的;(六)以展览、摄制电影或者类似的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第七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付费而不付费;第八条出租电影作品或者采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录音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的录音录像制品,(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书刊的版面设计,未经表演者许可,将其现场表演或者公开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是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的法人。法人主持的、代表法人意志创作的、由法人负责的作品,应当视为作者。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它代表非法人单位的意志创作作品,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非法人单位被视为作者,外国人。外国人的作品在中国首次出版的,依法享有著作权,国家(1)国家接受已故作者遗赠作品的著作权(2)没有作者或者作者不明确(3)部分作品被国家国有化(4)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或者终止后,作品的使用权和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不存在承担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剪辑作品、后期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电影制作方式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根据对上述内容的有关答复,依法确定,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社交软件中制作互联网上使用的动画图片的化身一般不涉及侵权,因为它一般不涉及商业目的,也不涉及恶意传播等,属于个人学习。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法律咨询网在线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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