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
释义 |
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4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199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职工为股东的以合作制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域所有制企业改组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参加、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原则,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其职工和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登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在企业类型一栏标明“股份合作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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