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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湖南省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办法
释义

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1994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1995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制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条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以职工为股东的以合作制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域所有制企业改组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第四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参加、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按股分红的原则,第五条股份合作制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其职工和其他投资者(以下简称股东)以其出资额对企业承担责任,第六条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企业的设立第七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以采取新设和改组两种方式企业
    第八条城乡两个以上居民自愿组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用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的,发起人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应当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第九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县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必须经企业财产所有人和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第十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县级以下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向审批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公司章程(3)资产所有者意见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4)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或验资证明(5)复核第十一条股份合作制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住所;(二)企业设立方式;(三)企业经营范围;(四)注册资本企业(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七)收入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八)企业管理机构及其形成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十)企业解散的原因和清算办法(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股份合作企业进行登记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企业,颁发营业执照,在企业类型一栏标明“股份合作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成立之日
    第三章产权界定第十三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级以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组成资产、验资组,吸引企业投资者参与,清理原企业债权债务,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对企业全部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验资,界定原企业净资产的产权。有国有资产的,资产评估后由资产评估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定产权。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县级以下国有企业应当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共资产经验资、资产评估后,不得无偿或者低补偿转让给个人,资产清查组对原企业净资产的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国有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及其投资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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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0: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