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
释义 |
1987年11月,我国颁布了《技术合同法》。本法首次涉及非专利技术的保护。1989年《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依照专利法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成果。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教科书中,技术成果、科技成果、技术秘密、保密技术等概念往往交叉出现,这似乎与商业秘密一样。由此造成的混乱在公众心目中并未消除。商业秘密的概念最早出现在我国法律中。这是1991年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该法第66条将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并列,并指出,由于其“保密性”,不应在法庭上提出。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不得公开审理。这一规定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和范围。直到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首次对其内容进行了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当事人不愿意披露的技术秘密、商业情报、信息等工业秘密和商业秘密。 1993年12月1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该法首次明确保护了商业秘密,并在第十条中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可以用于经营的,权利人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实用的、经政府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债权人。”该定义从三个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描述:(1)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即不为公众所知;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是一些商业信息,如销售方式、客户名单、货源渠道、投资计划、广告策略、管理经验、财务账目、价目表、竞价基数等;二是技术信息,如生产工艺、产品配方、设计图纸、模型、实际操作技能、经验等,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3)明确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区别。国家秘密的定义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只为一定范围的人所知。”比较这两种定义,可以看出其权利主体、确定程序、法律特征和客体伤害的程度是不同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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