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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的法律认定标准
释义

1、 根据《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的姓名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明示条件,因此,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姓名不具有创设股东资格的效力;公司设立登记具有创设公司法人资格的功能,但就股东资格而言,工商登记是无效的不属于权利成立程序,只具有向善意第三人证明权利的功能,故为宣告登记。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在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并存的情况下,股东资格的认定既要坚持法律原则,又要考虑具体事实,综合分析,形式和实质。也就是说,在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并存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当采用形式主义规则来体现股东姓名申报登记的法律后果;但是,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意思表示分为外在表现和内在表现。当外在表达与内在表达不一致时,应以“善意”来考虑。因此,为了追求真理,实现权利义务的平衡,应当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采用实体规则。第二,名义股东的含义,又称名义股东,有时又称资本化股东,是指一方与另一方约定只以其名义参与设立公司,实际上不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另一方投入,不出资的一方是名义股东。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公司投资者不愿意以真实身份参与公司,而是为了通过投资享受公司的营业收入,以他人的名义为公司命名,使他人成为公司正式意义上的股东,并成为投资者他们自己实际上在幕后享有股东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是实际股东,另一个是名义股东。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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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