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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法释义之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程序
释义
    行政诉讼法第9章第67节
    标题: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程序
    法条内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释义:本条是对赔偿请求权及请求赔偿程序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侵权赔偿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须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违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如下两个最主要的特征:(一)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有两种表现形式,即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就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是对法律要求履行的某种义务不履行。行为的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如果行为是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但不能认为是侵权行为。(二)侵权行为要有损害结果,侵权,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结果,不发生损害赔偿问题。损害,包括人身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人身的损害主要有:1.人身自由受到的损害;2.人的生命、健康受到的损害;3.名誉权受到的报害;4.荣誉权受到的损害;5.姓名权、名称权受到的损害;6.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等知识产权受到的损害。财产权的损害主要有:(1)财产所有权受到的损害;(2)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受到的侵犯;(3)侵犯人身权带来的财产上的损害。损害结果,指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如果损害处于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状态,不能认为已有损害结果。有了损害结果,该结果又确是违法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机关就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二、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政府各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有些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其行使行政职权,对这些组织,本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作为被告,因此这里应视其为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政府各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非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受行政机关临时聘用行使行政职权的人员,应视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能请求行政机关的赔偿。三、须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对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有的侵权行为都可以请求赔偿,只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才能提出这种赔偿请求。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非执行公务的个人行为,不属于本条调整的范围。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有二种程序:一种是在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提出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对于此种请求,人民法院应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中一并解决。另一种是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本条规定,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未经过行政机关,不能诉诸法院。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可能有二种情况:一是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的判决已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机关主动撤销或改变了自己所作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受害人以此为据,要求赔偿;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还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者没有诉讼到法院审理,就直接要求赔偿。对于前者,行政机关只需认定是否有损害结果发生,就可以对赔偿的方式和数额作出决定。而对于后者,应首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才能对赔偿问题作出决定。行政机关对赔偿问题作出处理后,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侵权赔偿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就这一诉讼进行审理和判决。但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赔偿诉讼时,还未提起过行政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首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然后再解决赔偿问题的争议。对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调解的方式。受害人可以放弃、变更赔偿请求;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同当事人协商决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调解工作,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达成赔偿协议。但是,调解必须依法进行。请求赔偿的一方放弃赔偿请求或者减少赔偿数额的要求应当出于自愿,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手段对其进行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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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5: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