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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小股东应该用什么样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释义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它不仅是经济的,而且是法律的;它不仅是资本的,而且是以人为本的。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完善的法律和公司治理结构,对股东权益保护的重点和要求也不尽相同。美国大公司股权非常分散,大股东比例往往不足5%,主要矛盾是股东整体之间、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中国公司的股权结构往往高度集中。大股东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能够独立决定重大决策。董事会在大股东的控制下往往缺乏独立性,不能尽到对全体股东最大诚信的应有责任。因此,主要矛盾是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虽然保护股东权益的重点和侧重点不同,但保护股东权益的法律武器是相互联系的,既有实体的,也有程序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累积投票制、代位权征收、代位权诉讼和集体诉讼。为打破大股东实际享有排他性权利的局面,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每一股份与被选举的董事、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如果参与人数相同,股东所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我国立法规定的“累积投票制”只适用于公司章程有规定或股东大会形成有效决议的股份公司,不直接适用于有限公司;仅适用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不适用于其他表决事项。如果中小股东通过代理将分散的表决权集中起来,将在许多股份公司形成实际的话语权。但在实践中,由于少数股东缺乏足够的表决权,致使少数股东提名或批准的累积表决权、董事、监事选举权不能有效行使的情况时有发生。
    

这是由小股东的分散性和他们意愿的多样性决定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随着媒体、通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加上相关监管部门和服务机构的强力介入,代收代办权基本没有法律障碍,但现实并非如此。
    

首先,中小股东不信任代理人代表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代理人可能不忠于委托人的利益。第二,委托人的具体意思不一样。如上所述,中小股东的分散性和多样性也将决定其利益,难以形成统一的代理含义;第三,即使中小股东的利益相同,其对实现利益的渠道、手段、行为和措施的理解也不尽相同,这也决定了难以形成统一的代理;四是小股东因受挫、疏忽或悲观,对代理权的收取漠不关心或持观望态度。有的对代收代理权漠不关心或持观望态度。有的对代收代理权漠不关心或持观望态度。这些都使得绝大多数委托书征集以失败告终。关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还有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股东大会表决时,与表决事项有法律关系的股东必须回避表决,与表决无关的股东行使表决权;也可以进行分类表决。如**航空股东大会对“东航”、“新航”股权协议的表决、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表决,都是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典型回避表决案例。
    

小股东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另一个法律武器是防止通过司法程序侵害公司或股东的利益,或者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要求赔偿。在这一法律武器中,代位权和集体诉讼是最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新《公司法》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引入了股东代位权诉讼制度。虽然设立了股东代位权诉讼前置程序,但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肯定了股东代位权诉讼权利。
    

我们看到的公司诉讼大多属于直接诉讼,即公司作为原告,向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公司内部人士主张公司的权利,如要求股东补缴出资等,要求经营者返还竞业禁止行为所得,要求控股股东赔偿关联交易损失等,股东为原告自身利益或共同利益向公司或特定义务人提起的诉讼,也是一种诉讼直接诉讼。典型的诉讼是要求公司分配已宣告的股利,查阅股东名册、董事会记录和公司账簿,申请撤销董事会决议,申请解散公司。
    

代位求偿权只有经过法律确认后才能产生,而法定的代位求偿权是代位求偿的前提。在公司法律关系中,法律赋予代位权主体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为:一是股东代位权诉讼,即在特殊情况下,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公司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保护和实现公司利益的责任。股东是代位权的当事人,具有直接诉讼权利的公司是代位权人。典型的股东代位权诉讼是指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但由于侵权人的控制地位,公司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怠惰或拒绝行使诉讼权利,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公司的控制人,由控制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二,董事代位权诉讼,一些国家立法授权公司董事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取得与股东代位权诉讼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当董事会不能就是否起诉作出集体决议时,持异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以行使决定权提起代位诉讼。董事代位权诉讼的性质、对象和程序与股东代位权诉讼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董事无需遵守法律对持股的特殊要求即可获得原告资格。大多数国家只承认股东的代位求偿权,却没有赋予单一董事为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美国法学会的《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是公司的代位诉讼当事人。第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债权人代位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债权性质的保全代位权,是由《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债权的权利,另一类是对公司损害的救济代位权,是经《公司法》确认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享有实质性权利。然而,债权人对公司损害的代位权作为股东的代位权在许多国家尚未得到普遍承认。究其原因,是债权人不处于股东利益请求权、剩余财产请求权和承担公司损失的地位。在分配公司利益时,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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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0: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