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变更是否需要缴税 |
释义 |
1、 企业股东变更是否需要纳税。 股权转让双方按每万元0.5%的税率缴纳印花税。股权转让所得,股东为自然人的,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为法人的,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买受人甲只需按成交价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2)出卖人乙以高于初始投资额的税率出售股份的,差额部分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低于或等于初始投资额的,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所得税),并按交易价格(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3。股权转让双方应按实际交易金额缴纳印花税。 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到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持完税凭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一般来说,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权益不发生变化,企业一般不需要缴纳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财产转让所得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有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交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二是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不高,印花税不高,很多纳税人不知道股权转让证需要粘贴。事实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出具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的应税证明,就必须粘贴印花税。股权转让证书属于印花税。(1)适用税目。根据国税发[1991]5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规定,企业股权转让设立的文件属于“产权转让文件”税目中“产权”转让文件的征税范围。(2)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产权转让证书的税率为:按金额贴花5/10000。(3) 纳税人。纳税人是基础,即转让人和受让人。(4)纳税义务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在帐簿上或者收到时粘贴。 (5)税务示例。2001年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原自然人股东a、B分别出资100万元、150万元。2011年5月6日,他们分别与自然人C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a将其中50万元转让给C,若B将150万元全部转让给C,则a、B、C分别缴纳50×5=250元、150×5=750元和(50+150)×5=1000元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很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责任认识片面。他们认为,只要自然人股东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就没有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甚至有些受让人在向出让人(原自然人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并不知道自己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这就增加了双方不必要的成本和损失。现在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政策。(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性转让财产所得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格-股权税成本-印花税和其他与股权转让有关的税费。 自然人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是自然人股东因转让股权而收到的金额,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股权,其实际交易价格为股权转让价格。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按照取得证书上标明的价格计算,但证书上标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证书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市场价格确定。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人因受让人逾期不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股权时实际支付给企业的出资额,或者购买股权时实际支付给原转让人的股权转让价款。(3) 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4)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所得人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税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股权转让,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5)报税表。扣缴义务人向个人缴纳应纳税款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按时上缴国库,并作专项记录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6)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为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7)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根据国税函[2009]285号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申报的计税基础明显偏低(如平价、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个人股东享有的每股净资产或者与股权比例相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7号在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明确了无正当理由如何确定明显偏低的计税基础,有什么正当理由,无正当理由如何核实申报的明显偏低的计税基础。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正当理由的,可以认为计税基础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股权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应的净资产份额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同一企业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价格的。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等或类似条件下同行业企业的股权转让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第(二)款正当理由是指下列情形:1。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含三年)以上亏损的。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负有直接赡养或者扶养义务的扶养人、扶养人。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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