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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际投资者、名义股东和公司在代持股份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
释义

实际投资者、名义股东和公司在代表公司持股过程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就股权和收益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则他们之间的持股协议的有效性受到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持有股权”,导致对协议效力的认定缺乏统一的司法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代理所有权问题的处理作出了司法解释,其中首次明确显示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及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第三次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公司就有权对其进行代理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持有协议视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隐瞒合同中的非法目的。”法律形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实践中,代持股份的目的是以法律形式掩盖违法目的或者逃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如为规避市场准入而代持股份、以代持股份的形式变相行贿等,最终可能认定持有协议无效。二是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由于实际投资者不能对其所持股份实施实际控制,存在名义股东利用控制权损害实际投资者利益的问题。如果名义股东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甚至擅自转让或质押股权,将损害实际投资者的利益。第三,名义股东自身的问题给实际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风险。
    

如果名义股东有无法偿还的债务,法院和其他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封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并将名义股东持有的股权用于偿还名义股东债务的风险。如果名义股东离婚或死亡,其名下的股权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而实际投资者可能涉及相关纠纷。第四,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无法恢复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三解释,“实际出资人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出具出资证明书,在股东名册上记载,未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公司章程中记载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实际投资者要解除委托关系,恢复股东资格,可能面临两大障碍。一是其他股东没有过半数的同意;二是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二是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在这种关系中,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下:
    

首先,名义股东被要求履行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由于控股协议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如果实际投资者违约而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就面临不得不出资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股东无需善意补足出资。虽然名义投资者可以向隐名股东索赔,但他必须面对诉讼的风险。第二,税收风险。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准备终止控股协议时,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将面临税收风险。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往往不承认实际投资者的“一边倒”,要求实际股东按照公允价值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9号公告明确了企业代个人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征税问题。具体而言,对因股权分置改革而由个人投资、代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根据规定,限售股转让所得余额在纳税义务完成后,转让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征税。但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9号文件仅适用于上市公司限售股转让,现实生活中其他常见现象仍存在重复征税的风险。第三,公司面临的风险,公司股权的代理持股关系不仅会使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面临各种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也会使关联公司面临不确定的法律风险。首先,公司在资本市场融资方面面临法律障碍。
    

在我国证券资本市场,代理持股是企业的绝对红线。在上市审计实践中,中国证监会严格禁止“代持”,代持几乎成为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雷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股权清晰,而控股股东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之间不存在重大的股权纠纷,“股权明晰”成为中国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代持股份的理论依据。目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需要向自然人披露信息,不得代为持有。二是面临公司注销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存在于外国投资者作为实际投资者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为了规避这种行政审批,一些外国投资者委托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代为持股。
    

本案中,如果存在争议,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相关控股协议的有效性可以得到承认,但实际投资者不能直接恢复股东身份,因此有必要先对公司进行清算和注销,再由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综上所述,在公司设立和经营过程中,应尽最大努力保持公司股权清晰,解决和防止代理持股的发生。公司、实际投资者和名义股东通过相应的协议或其他协议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必然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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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