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保证的效力 |
释义 |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必须符合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具有主体资格,一般情况下,不能对外提供担保,除非有公司给其的授权。针对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保证的效力,找法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有效情形 《担保法》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有所限制,但并非禁止。对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效力认定以保证合同无效为原则,有效为例外。其例外情形有如下两种: 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企业法人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该保证合同有效。对此,《担保法》第10条第二款作了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因企业法人书面授权不明而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分支机构虽在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对外提供了保证,但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并不明确,如没有说明究竟允许该分支机构对外提供多大数额的保证,发生纠纷后,法人或者其分支机构,往往以法人内部对于分支机构权力的限制,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数额已经超过内部授权的范围限制,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此时,一般应当视为无限授权,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二、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无效情形 《担保法解释》第1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当保证无效时,对于保证人的法律责任,《担保法》第2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经法人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其行为本身足以说该分支机构本身有过错,但由于分支机构是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的组分,其过错就是企业法人的过错,其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担任保证人时的责任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具有由自已经营管理的一部分财产,可以相对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担任保证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独立地进行诉讼,并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当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时,则应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小编为您介绍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保证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并不表示当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分支机构和企业法人仍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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