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
释义 | 【案情介绍】 2000年3月1日,深圳分公司刘某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合同文本与甲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深圳分公司提供皮箱1000个,每个800元,总金额为80万元,并同时规定了商品质量、履行期限、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甲百货公司立即按合同约定付给了深圳分公司定金8万元。一个星期后,深圳分公司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但经甲百货公司检验,皮箱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于是甲百货公司当即提出质量异议,且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而深圳分公司坚持要求甲百货公司按合同要求如期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甲百货公司以AAA皮革有限公司和其深圳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但AAA皮革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分公司长年在深圳经营,平时的经济效益都留在分公司,只上交约定的承包金额;按AAA皮革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的委任需经董事会决定,董事长签字,而深圳分公司经理刘某却是本公司总经理王某未经董事会决定,擅自以本公司的名义委任的,因而拒绝承担责任。 【问题】 AAA皮革有限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评注】 本案涉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根据法人的意志在法人总部之外依法设立的分部,其活动范围限于法人的活动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所属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企、眶法人的分支机构又不同于法人的一般科、室、车间、班组等。后者不是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有能够独立执行法人职能,即在一定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的组织机构,才能作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此外,法人的分支机构也不同于法人所创立或所持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新的法人组织,例如母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虽受母公司的控制,但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它与母公司的财产和责任是彼此独立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责任能力是不同的,有两种类型: (1)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非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财产或经费,而由其所属的法人拨给活动经费。分支机构的活动后果完全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法人设立这类分支机构,主要是为了从地域范围方面扩大业务活动,因此,一般是在法人住所地外的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如某公司驻京办事处。 (2)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法人设立这类分支机构时,从法人的独立财产中拿出部分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投资。而分支机构独立核算,也有自己的财产。但分支机构与其所属的法人有业务上联系,财产关系密切,分支机构的营利收入由所属法人按比例提成。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分支机构和所属法人连带承担,即先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不足部分则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 本案中,深圳分公司属于AAA皮革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其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具有缔约能力和诉讼能力,可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深圳分公司与甲百货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深圳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其应对甲百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但本案的责任承担,是由AAA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还是由深圳分公司承担,依据上述分析,应首先由深圳分公司从其财产中予以支付,但深圳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甲百货公司债务的,AAA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应予承担。至于甲百货公司能否将深圳分公司和AAA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起诉,在理论上存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甲百货公司应首先起诉深圳分公司,只有在深圳分公司无力清偿或不足清偿的部分,才能再行对AAA皮革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甲百货公司有权将深圳分公司和AAA皮革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我国的司法实践采第二种观点。至于深圳分公司经理刘某的委任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作为对抗善意第三人甲百货公司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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