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资本罪 |
释义 |
隐名股东是否构成抽逃资本罪。虽然隐名股东尚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但由于公司的设立是隐名投资者出资设立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办理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2。《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资本确定、保全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规定也适用于隐名股东。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隐名股东既享有公司的利益,又应承担公司的风险和责任。本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它们不仅数量庞大,而且相互之间关系松散,并且随着股权转让的发生而变化。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由全体股东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的各项事务,如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政府批准,制定公司章程,必须有人或者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准备,召开成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这些人和单位是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来说,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撤回出资的方式有几种: 1。伪造公司与股东之间虚假的基本关系、交易关系,抽逃股东部分或者全部注册资本的。 2。向股东提供抵押担保,变相提取出资。 3。对注册资本中建筑物、厂房等非货币性部分,经验资后提取部分或者全部。为达到提取出资的目的,应当提取货币性出资,并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实际价值明显低于申报价值的非货币性部分补足。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抽回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货币出资。 根据上述答案,隐名股东也将构成撤资罪。隐名股东虽未在工商登记注册,但因隐名股东出资设立公司,故会涉及撤资罪。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意见,可以致电律师事务所在线律师解答。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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