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什么是指定分包商和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从事与项目实施和货物采购有关工作的分包商。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由总承包方协调管理。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指定分包的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的实际形式,将指定分包的概念概括为:建设单位对某些工程项目(特别是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或直接选择分包商。但选定的分包商并不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而是与总承包方签订合同。 主要不同于总承包商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在指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工程实际上已经包含在总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内。当事人对分包工程价款结算无异议的,应当将分包部分的价款计入审计结算。对分包工程的保修责任,该部分保修责任由承包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向发包人承担,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