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再结婚登记都需要什么证件 |
释义 | 一、离婚了再结婚登记都需要什么证件 再婚办理结婚证需要的证件与首次申领结婚证的证件基本是一样的。 ㈠内地居民结婚提交: ⑴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㈡香港居民提交: ⑴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⑵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⑶香港居民身份证; ⑷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㈢澳门居民提交: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⑶澳门居民身份证 ; ⑷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㈣台湾居民提交: ⑴3张2寸近期半身 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⑵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⑷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㈤华侨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 ⑵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㈥外国人提交: ⑴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⑵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⑶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和护照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 ㈦内地军人提交: ⑴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⑵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温馨提示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二、申请再婚有什么结果 当事人申请再婚,要么予以登记,要么不予登记,主要就是这两种结果中的一种。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已有配偶的。 (3)非自愿的。 (4)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5)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再婚也可以说是再次登记结婚,于是在需要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和手续上面,其实与首次申请领取结婚证是差不多的。只不过再婚的一方,要求提供离婚证或者生效的离婚调解书、判决书,以此来证明自己的婚姻状况。除此之外,申请再婚的时候,考虑到当事人身份的不同,比如内地居民、港澳居民还是外国人等等,要求提交的证件材料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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