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能否承接业务 |
释义 |
法律咨询: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能否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业务?律师答复:根据1998年1月1日实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经营业务的勘察设计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资质证书。非独立法人的勘察设计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业务,只能以原单位的名义从事业务,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和资料,收取费用等。相关法律知识:《勘察设计机构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级、乙级资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按照隶属关系进行初步审核,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审批发证。其中,地方所属单位的建筑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工程勘察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指标管理。(二)丙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审批,并抄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备案。规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单位的申请和备案材料时,并抄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审查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新建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等级暂定。最高暂定等级为B级,有效期一至两年,发证部门应在证书上注明。有效期届满,B级按隶属关系复审,C级、D级由地方复审。复审合格后,发给正式的资格证书;复审不合格的,由原发证部门收回。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取得正式证书两年后,符合行业分类标准较高等级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较高等级证书,从事较高等级的勘察设计业务。项目数量达到升级条件后,由发证部门出具正式证书。申请上级临时证书和正式证书的审核程序,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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