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自然属性,是指作为抵押物的客体应具有实物性和耐磨性的特征,是客观客体或其他可见的实现形式。它应该是独立的和具体的。所谓法律属性,是指抵押物具有可转让性、市场性和确定性。抵押权的本质是价值权,价值权是通过改变抵押物的价值来实现的。所谓经济属性,是指抵押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抵押权是控制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权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价值必须相对稳定。在建工程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体现在抵押人投入在建工程的资金和物资上。随着建设资金的不断投入和工程建设的不断推进,在建工程的价值不断增加,具有经济属性的条件;在建工程具有流动性,依法可以转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在建工程的转让。实际上,房地产开发商是以在建工程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当贷款逾期时,银行可以通过议付、贴现、拍卖等方式转让在建工程,因此,它具有法律属性的条件;在建工程是抵押人投入一定的物质和资金,这是一个客观的客体,即使没有完工,但土地和土地是合法的物质是物理的,所以它具有自然属性的条件。(2) 在建工程价值的特殊性(1)期待权(2)期待权(3)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4)期待权是当事人的权利。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对尚未完工的建设工程进行抵押,属于未来财产权,不具有实际所有权。对开发商来说,他只有项目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和建设项目投入的材料、资金的实际所有权;对抵押权人来说,抵押的标的物是未来的财产权益。在建工程虽然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在项目独立性方面仍然不存在,属于未来的选择。 ②可变性 在建工程抵押设定后,开发商从银行取得持续开发建设资金,随着建设资金的不断投入和建设进度的不断加快,在建工程的价值也在不断提高增加的。但是,如果开发商不将贷款资金投入在建工程,或者因被认定为违法建设等其他原因导致在建工程无法继续进行的,在建工程的价值将不会增加,期待权的取得将得不到保障,价值也会减少。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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