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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果是什么
释义
    一、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果是什么
    代理人无权代理后果如下:
    1.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如下:
    1.越权代理是有权代理,但是超越约定的代理范围;而无权代理是没有代理权。
    2.越权代理中有一部分属于越权代理,其余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权的范围之内的,仅超越代理权的部分构成无权代理,其他部分仍应认定为有权代理;而无权代理的合同需要经被代理人追认,不追认的不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前两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无权代理订立合同有效吗
    无权代理订立合同不一定有效,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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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6: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