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落实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总通知》等有关规定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办公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基本法》,根据《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提取的保证承包人修复工程缺陷的资金缺陷责任期内的建设工程。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的预留、退还等内容,并在合同条款中与承包人约定与保证金有关的下列事项: (一)保证金预留和退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和期限;(三)定金是否计息和付息,如计息方法;以及(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和计算方法;(五)定金保留、返还、工程维修质量和费用纠纷的处理程序;(6)缺陷责任期内缺陷的索赔方式; (7)逾期返还保证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由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可在财政部门或业主处预留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押金连同交付的资产一并移交使用人管理,使用人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责任。 如果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的方式,开发商和承包商可以约定将保证金委托给第三方金融机构。 第五条实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用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第六条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保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质量保险等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预留保证金。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的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第八条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竣工验收的,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第九条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修理或者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中扣除。超过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索赔。承包人对工程维修后的损失不免除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因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发包人不从定金中扣除费用。第十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期满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申请退还定金。第十一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退还定金的申请后,应当在14日内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按约定将押金退还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不退还定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退押金申请后14日内未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退押金申请。第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定金的保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的质量和费用发生争议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争议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总承包,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在押金方面的权利义务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方与承包方相应权利义务约定执行。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同时废止。 相关知识: 履约保函是发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防止承包人违约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担保。有三种形式: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人合同价格的10%;履约银行保函是中标人向银行出具的保函,金额在合同价格的10%以内;履约保函由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实体公司或社会担保公司出具,保函金额为合同价格的30%。业主应在颁发接收证书后28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商。 基于以上,希望您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最新相关规定有所了解。如果你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时遇到困难,小编告诉你,这些问题可以通过法律来解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BA网专业律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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