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施工质量标准的分类是什么 |
释义 |
1。根据标准的约束力,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类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地方标准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行业来说,下列标准是强制性的: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含安装)和验收的通用综合标准和重要通用质量标准;通用安全标准,工程建设的健康与环境保护;重要术语、符号、代号、计量单位和施工单位;模数和作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通用试验、检验和评定标准;工程建设通用信息技术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信息技术标准。 (2)推荐标准其他非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推荐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推荐标准。按内容:设计标准、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定额。设计标准:指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作业程序和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竣工验收的程序、方法和标准。(3) 建设定额:指单位建筑产品所消耗的生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以货币表示的一些必要费用的数额。按属性分类: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一)技术标准是指在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标准。(二)管理标准:是指在标准化领域内,对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三)工作标准:指在标准化领域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项目的标准。 4。中国标准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1)国家标准:是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二)行业标准:指为国家某一行业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没有国家标准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地区,针对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的标准。学习运用法律条文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每个建筑企业都应该注意如何运用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文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相关法律法规,施工企业应加强学习和具体应用。承包人的赔偿优先顺序为“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同时,还规定了优先权的条件、期限和具体范围。发包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验收的,承包人仍有权要求按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即“双方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批准,按协议办理。承包人要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实际建造人的保护规定:“实际建造人以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追究。”接受他们。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分包人或者非法分包人为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所欠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承包人负责。”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所欠工程价款的计息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列时间为支付时间:(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以交付日期为准;(二)建设工程尚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三)建设工程未付款,工程价款未结算的,以起诉之日为准。”在诉讼过程中,只要你选择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任何一方,包括一人以上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首要标准或前提就是支付能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期限长、投资大、法律关系复杂,多为隐蔽工程,专业性强。一旦发生纠纷,业主往往以质量和工期为反诉辩护,增加了诉讼的难度。因此,我们在诉前一定要花最大的精力收集纠纷,我们要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从被告人和法官的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做到“知己知彼”,避免盲目起诉。准确合理的索赔自2002年6月20日《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发审(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各地多家法院均表示,建设工程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因此,为实现诉后利益的最大化,当事人在提出拖欠工程款索赔时,同时应尽量提出拖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请求。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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