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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处理隐瞒重大疾病保险的索赔
释义

问:2012年12月18日,岑某在一家保险公司为丈夫卢某购买了终身重病保险。双方约定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合同生效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随后,cen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了保险费,三年内共支付了8520元。2015年10月2日,被保险人Lu因病住院。2015年10月3日,被保险人Lu因病死亡。随后,cen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相关材料和申请,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
    

经核实,保险公司确认被保险人Lu被医院诊断为食管静脉曲张出血,出血性贫血等疾病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即2012年12月18日前。因此,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保险期间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Cen发出终止保险合同通知和拒绝支付保险金通知,并将Cen支付给Cen的8520元保费返还给Cen。请问,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吗?Cen可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答:首先,Cen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图的表达。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CEN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费,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险人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为合同生效后两年,本案保险合同于2012年12月19日生效,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两年,至2014年12月19日止。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仅于2015年10月24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提出解除合同的期限届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负责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因此,cen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保险索赔
    

尽管cen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Lu患有重大疾病的义务,但这违反了诚信原则。然而,Cen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已超过两年期限。在此期间,保险公司没有要求终止合同,其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丧失。因此,保险公司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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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9: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