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施工合同被视为无效 |
释义 |
1。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二)无资质的实际施工单位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称;(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但是,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超出资质等级允许的经营范围签订施工合同,并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被视为无效合同,将不予支持。 2。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后未承包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修缮费用的,予以支持; (2)修缮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不予支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承包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合同终止后的处理。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十条规定,施工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竣工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竣工质量不合格的,按照《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办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5。处理因非法分包、非法分包或借用资质造成的无效合同。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不合格的实际建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无效。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违法所得。 6。劳务分包。根据《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七条,具有合法劳务作业资格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分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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