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正确收取诉讼费 |
释义 |
2014年1月,林先生与周先生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林先生租住周先生的土地开办汽车修理厂,租期8年,租金5万元/年,定金3万元。租赁合同签订后,林先生交了5万元的租金和第一年的3万元定金。后来,林建了一个脚手架在地上修车。周的表弟认为土地使用权归他所有,阻止林某建设。林某无法继续建设土地,林某要求周某退还并赔偿损失,周某拒绝。为此,林某起诉人民法院,认为周某租赁争议土地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他要求周某退还第一年的租金5万元和定金3万元,并赔偿其人工费和材料费1万元。法院立案后,按争议标的44万元(合同期限5万×8年+3万元定金+1万元损失赔偿金)预收诉讼费7900元。林先生认为,提前诉讼费用太高。 [差异] 对于本案如何正确收取诉讼费,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林、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明确规定,合同履行期为8年,年租金为5万元,而合同的目标金额是40万元。此外,林某还要求周某返还定金3万元并赔偿损失1万元。故本案争议标的金额为44万元,按争议标的比例收取诉讼费用7900元。第二种意见认为,林某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时,双方的争议是合同的效力,属于非财产主张。此外,林先生要求马先生返还第一年的租金5万元、定金3万元和赔偿金1万元,财产诉讼索赔为9万元。本案既有财产债权又有非财产债权的,按财产债权的标准交纳诉讼费,本案收取2050元。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在收取诉讼费用时,应当区分财产性案件和非财产性案件。 财产案件是指涉及财产处分、金钱支付等支付对象的民事案件,如贷款纠纷等。非财产性案件是指不涉及财产处理和金钱支付的案件。如离婚、侵犯姓名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行政案件等属于非财产性案件。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财产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按照争议的价值或者数额的比例支付;非财产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按照标准支付,但涉及赔偿数额或者争议数额的非财产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性案件的标准支付。本案中,林先生要求终止与马先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属于合同效力问题,不涉及财产处理。属于非财产性案件,诉讼费用应当逐案收取。除要求解除合同外,林某还要求返还第一年的租金、定金和赔偿损失。该请求涉及金钱支付,诉讼费用应按争议金额支付。第二,诉讼费用的支付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的目的是履行合同。只有充分履行合同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如果将未履行合同的标的物金额计入诉讼费用的标的物金额,不仅不公平,而且会使当事人回避高昂的诉讼费用。本案中,林先生与马先生签订的合同在履行之初尚未履行或无法履行,合同收入尚未产生。以合同约定年限和租金为争议标的收取诉讼费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不符合《诉讼费支付办法》中诉讼费的合理设置和如何收取的规定。此外,法院按照合同标的物数额确定诉讼费用的做法,使法院有变相收取更多诉讼费用以增加法院收入的嫌疑。三是原告支付的诉讼费用为“预付”,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既有财产请求权又有非财产请求权的,按照财产请求权的标准支付诉讼费用。”,本案不仅要求解除合同,还要求返还第一年租金、定金、损失赔偿金等财产债权,故诉讼费应按财产债权的标准支付。《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受理案件的费用由原告先行支付,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或者部分败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本案中承担诉讼费用的主体是败诉方。原告林某支付的诉讼费用为“预付”。如果胜诉,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马某承担。综上所述, 如果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既有财产请求权,又有非财产请求权,则应按照财产请求权的标准预付2050元,如果他确实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将依法判决。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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