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有哪些限制 |
释义 |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有效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我国和浙江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这些办法是结合该县实际情况制定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使用或者批准建设房屋(含附属房屋、庭院,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转移、下山移民、脱贫致富;鼓励统建、共建、合建公寓,控制独立建房。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利用山坡建房屋。如果确实无法避免,施工前应设法满足安全要求。第六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宅基地、村内闲置土地和村周围丘陵坡地,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用地建房,不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房的。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包括新建、扩建、搬迁、拆迁)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者同意。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者应当服从。第二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九条农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按照宅基地面积标准(含配建住房和庭院用地),耕地最高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荒地、坡地最高使用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积限制为:三人以下75平方米以内,四人100平方米以内,五人110平方米以内,六人以上125平方米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最高增加15平方米;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在山区建房的,最高增加35平方米。 旧村改造拆迁面积超过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放宽一级用地限额。第十条农民住房人口的计算:(一)住房建设人口的计算以农村常住人口为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加1人计算建筑人口; (2)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大学生、在押人员可计算建筑人口。城镇居民配偶具有农村户籍,不享受房改政策的,经所在单位核验证明,配偶申请住房建设时,可纳入住房建设人口;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政策的未依法接受处理的,将不纳入住房建设人口。 第十一条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构筑物以外墙为界,连接处以墙、柱的中部为界; (2)阳台、楼梯间面积以凸出部分的垂直投影计算,但一层不得建设;(三)两户以上使用同一块土地的,按照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面积;套路用地,由使用上一层的农户分摊一半面积,其余部分分摊宅基地面积; (4)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公共有偿转让或者集体土地有偿转让的,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符合户籍条件的子女申请计算宅基地定额时,父母应当留出足够的合理定额,超出部分应当合理计算到子女家庭。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限额的,在按计划申请旧房屋拆迁时,应减少超过限额的部分。第十三条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移民、灾害损毁等原因,需要搬迁或者重建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搬迁的; (3)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改扩建的; (4)有条件的原宅基地需要改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收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实需要在农村定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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