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连带责任 |
释义 |
B市某县农民余某用承包经营的利润购买了一辆北京“121”汽车。虽然于某已经取得了车的所有权,但他不愿意经营运输业务,想把车租出去。B市某县大山镇企业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公司)家具厂闻讯后,找到余某,要求租用其“121”车。1987年8月5日,家具厂与余某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规定,租车后的一切费用由家具厂承担。自1987年8月5日起,每月租金500元,租期一年。由于家具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公司以家具厂的名义签约为承租人。然而,1988年3月,这家家具厂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债务。该公司宣布关闭家具厂,并清理了财产和债务。同时,家具厂负责人被责令退还其租车。经计算,家具厂租车8个月8天,应付租金4133.36元,已付2000元2133.36元,养路费661.36元,共计2794.72元。为此,于某多次找公司催促,但不想有结果。1988年11月,余某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所欠租金,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余先生抱怨家具厂与他达成了租赁协议。家具厂实际占用该车8个多月,但仍拖欠租金2000多元,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养路费,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并应立即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辩称,该车是公司下属村办企业的家具厂租用的,所欠债务应由家具厂清偿。现在家具厂倒闭了,公司无力还债。清算结束后,公司没有剩余财产,因此无法偿还债务。法院受理后了解到,该家具厂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企业公司主办的内部企业。法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该企业不具备独立、完整的行为能力,关闭后的债务由上级主管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清偿。而且,余某与某家具厂签订的租赁协议是企业公司代表承租人签订的,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因此,在某公司交纳租金和养路费并赔偿损失时,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企业公司支付一定租金2133.36元,道路养护费661.36元; 2。企业公司给予一定补偿257元。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一般来说,企业关闭后的剩余债务由谁来承担的问题应该区别对待。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适用破产程序,清算人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向债权人赔偿破产财产,但不能保证全部清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主管部门或者发起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它资不抵债,那么保荐人应该用自己的财产偿还。本案中的家具厂为非法人企业,隶属于企业公司。企业公司关闭后,清理了家具厂的财产和债务,因此企业公司应向法院起诉,并付清家具厂所欠的租金和养路费。 乡镇企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力量,发展迅速。许多乡镇企业规模小、资金弱、风险大,难以独立经营。于是,几家小企业以乡镇为单位,组成企业、公司等合作经济组织,形成了一个法人单位,负责财产和对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是一个行政单位。企业必须严格管理下属小企业,对其经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