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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租赁后抵押贷款案例研究
释义

近日,李某突然收到房东的来信,称其租住的商铺老板已变更,原租赁合同无效。经了解,原来,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间,王某因资金周转将商铺抵押给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由于资金周转问题,贷款到期无法偿还,银行通过司法程序将抵押物拍卖给顾某。顾某认为自己是店主,不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认为租赁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于是,他要求王某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实现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抵押人将租赁物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受让人继续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债权到期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拍卖、变卖抵押物给第三人。只要租赁合同此时未到期,承租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张租赁权。第三,案例分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抵押物在抵押合同订立前已经出租,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合同对董古具有约束力,董古应严格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先生可以选择继续租期至租期届满,也可以选择终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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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6:0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