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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公租房有哪些手续
释义

1。公租房轮候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市户籍,但已带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已建立家庭的申请人,应申请家庭租房作为公租房轮候名单。具有本市户籍或一年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列为共同申请人。有户籍(父母)和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可以共同申请(父母中至少有一方家庭较深),但在租赁期内不能享受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二)申请人的配偶是现役军人,可以不在户籍和居住证有效期内。申请人的成年子女将户口迁出本市服兵役或者全日制学校的,视为在本市有户口。申请人的未成年子女迁出本市学习的,以其户口所在地为本市户籍。(三)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不含儿童医疗保险,下同)3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的,申请人参加市社会保险满1年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是残联认定的1、2、3、4级残疾人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抚恤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期限的限制有限。(四)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不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不领取购房补贴,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年内未因离婚而转让、分割自己的住房的。(5) 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申请者(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在本市领取货币补贴租房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租房。轮候房、租赁公租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六)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或者虽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子女,但依法接受治疗,自治疗之日起满五年。二是我们已经申请了舒适住房,并在系统中填写了补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名单或取得了舒适住房备案收据,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申请程序:
    

一、公租房轮候时间。
    

(2)地区验收窗口验收和初审:
    

1。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提交初审。
    

2。
    

3。结合系统端口反馈的社会保障、拥有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经济适用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初审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上传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报市主管部门进行终审;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出具“驳回通知书”。(4) 市政当局的最终审查。市有关部门将与市规划委、民政部门、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分批核查相关情况,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和宅基地、住房补贴、区级政策房等。(5)符合申请的公租房期末考试条件纳入轮候数据库;期末考试不合格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驳回,并出具驳回通知书。(6) 每季度更新并公布候补名单。(申请人已取得第二类商品房申请或者第二类商品房申请的回执。
    

(2)申请人登录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根据系统提示,预约到区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3) 地区验收窗口验收和初审:
    

1。受理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提交初审。
    

2。
    

3。结合系统端口反馈的社会保障、拥有房地产、转让房地产、租赁经济适用房等信息,进一步审核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4)没有住宅商品房“备案回执”的,要核对其是否符合住宅商品房的申请条件。初审符合住宅商品房要求的,出具住宅商品房“备案收据”。
    

(5)初审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由区受理窗口出具“备案回执”,扫描上传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报市主管部门进行终审;不符合公租房、舒适房申请条件的,出具相应的“驳回通知书”。(6) 市政当局的最终审查。市有关部门将根据季度情况,分批向市调控委、民政、住房保障等部门进行核查,符合公租房和住宅的相应条件,包括婚姻、户籍、住房、宅基地等,住房补贴、区级政策性住房等(7)终审判决符合相应条件的,纳入相应轮候数据库;终审判决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应当驳回申请,并发出驳回通知书。(8) 候补名单应每季度更新和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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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2: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