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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的解密期需要多长时间
释义

1、 劳动合同中的解密期需要多长时间
    

2年。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当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员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用人单位还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受雇于其他生产类似产品、经营类似业务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业主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应由雇主和雇员商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者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或自行创业生产、经营类似产品或从事类似业务不得超过两年
    

根据新办法,比旧办法好,解密期为2年
    

解密期是指雇主同意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必须在离开公司前提前通知雇主,并为雇主工作一段时间。员工只有在期满后才能正式离开公司。在此期间,雇主可以将员工调到不需要保密的部门工作,以确保员工不再接触新的商业秘密。因此,保密期也可称为提前通知期
    

在解密期,“秘密”指的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设计数据、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来源信息、生产和营销策略以及其他不为公众所知、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为权利人保密。实际上,商业秘密对雇主来说意义重大。如果商业秘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可能会给雇主带来致命的打击。王斌是上海一家电子设备公司的设计师。担任公司技术部部长,主要从事产品开发,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9年10月,该公司开发了一种新的电子产品。根据初步结果,为确保新产品的顺利开发,确保新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公司要求与王斌等主要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协议规定,王斌在工作期间对公司的技术秘密保密;如果王斌想终止合同并离开公司,他必须提前十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反泄密措施,将其调离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公司同意每月向王斌支付一定数额的保密津贴,因为公司要求王斌遵守保密协议。几个月后,王斌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公司要求王斌继续工作10个月,公司将重新安排他的职位。王斌认为,他离开公司时需要提前十个月得到通知。公司不仅立即更换了他的职位,还降低了劳动报酬,但类似职位的报酬仍然较高。因此,王斌认为公司要求的十个月解密时间太长。最重要的是减少他的工资,导致他生活中的一些困难。因此,他希望公司能缩短保密期限或按原工资执行。但公司认为王斌在公司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技术是公司的核心秘密,公司与王斌签订了保密协议,以保护专有技术秘密;由于技术秘密的反泄密措施较少,本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公司按月支付保密津贴。王斌的不容反悔现在已经没有根据了。王斌随后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请求,要求缩短解密时间,提高劳动报酬
    

[真实判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电子设备公司为保护其技术秘密不被泄露,与技术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这本身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在保密协议中规定了提前通知期,十个月的保密期显然超出了六个月的国家限制。因此,选择工作的权利受到了过度限制,这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本公司在保密协议中对王斌解密期限的约定无效,以国家规定的六个月为准;本公司支付的劳动报酬属于同类岗位较高的工资,属于合理报酬。王斌无权单方面要求改进。因此,双方解密期限为六个月,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
    

中国劳动法智库网专家高峰律师分析,本案主要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和保护方式的限制。为了准确理解上述问题,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解密措施一般指解密的时间段(提前通知期限——我们所说的提前通知期限是指约定的提前通知期限,而不是《劳动法》第条规定的30天提前通知期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段时间内,承担保密任务的劳动者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约定解密措施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劳动者侵犯企业的正常利益和非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发展中国采取解密措施的所有依据与竞业禁止的依据相同。只有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的某些规定,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在《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中(1996年10月31日)第2项规定,当雇主和持有商业秘密的雇员就劳动合同中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事项达成协议时,可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在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达成协议员工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后,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本条款为劳动合同约定的解密期限提供了依据,使这一保守商业秘密的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在当地法规中,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解密措施和解密期限(提前通知期)本办法的内容和规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可供今后立法参考。
    

解密措施具体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在实施解密措施时,还要求首先拥有可保护的商业秘密,否则协议无效。
    

(2)采取解密措施的义务主体,如限制竞争,应当是实际接触、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而不是企业的滥用职权的员工所采取的具体解密措施应合理,不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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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1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