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属于恶意获得 |
释义 |
关于“一房两售”合同效力的认定,一种观点认为,“一房两售”合同因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而无效,这是强制性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款的规定,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无效。另一种观点认为,出卖他人财物的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无权处分合同。笔者认为,“一房两售”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也不属于无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只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就应当认定为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份买卖合同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永远不失效。买受人因不能按照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而要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房二卖”合同应当有效。关于如何履行“一房两售”合同,“一房两售”争议房屋权属的处理原则应为:一是支持已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 其次,如果两位购房者均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手续,应支持已办理房屋通知书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人的请求。 第三,未办理产权登记和通知登记的,应当支持依法提前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四是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和通知登记手续,未依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应当支持预交房价款的购房人。第五,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应支持提前签订合同的买方。就如何对“一房两销”项目中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提供法律救济,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而达到履行自己合同的目的。 以上是编辑向您介绍的“一房两卖”的法律知识律师网. 如有此类问题,请仔细阅读以上内容。所以我希望以上的答案能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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