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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购房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释义

2004年12月30日,张某与北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地产,总价13085670.00元,买受人逾期不超过30日的,每日应向出卖人支付0.03%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应按累计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出卖人买受人于2005年6月25日前交付使用;出卖人逾期交房未超过90日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每日违约金的千分之三,合同继续履行;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向买方支付累计付款的2%作为违约金;卖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申请预售登记。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买受人应于2004年12月30日支付首付50万元,并在本协议登记后7日内办理抵押贷款。2004年12月30日,买受人一次性首付后未付清余款,未办理按揭贷款手续;2005年1月5日,出卖人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2005年9月,出卖人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2005年1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北强公司与张某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北强公司退还张某支付的购房款50万元;(3) 张某向北强某公司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北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北强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已支付货款的利息。2006年3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一审法院(一)和(三)的判决;(二)变更一审法院(二)的判决:北强某公司退还张某5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其次,律师的意见是,解除购房合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合同与其他合同没有区别,其解除可以协商一致,也可以因法律原因或者约定原因单方解除。即使双方没有违约,解除购房合同的目的仍然可以通过协商一致来实现。这样,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2。购房合同解除与违约的法律后果不容混淆。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停止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尽可能恢复原状,包括返还已经支付的财产。违约的法律后果是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等。本案中,张某违约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支付违约金;而双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北强某公司退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同期利息。
    

3。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时,原货物和孳息一并返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尊重孳息与原物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张某已支付50万元作为原购房款,且银行同期利息为孳息。房屋买卖合同终止时,应同时返还二者;同样,房屋已交付(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且张某需要退房的,应将张某在使用期间取得的房屋租金返还给北强某公司。

4。一般来说,除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当一方单方解除合同时,现实中往往要经过催告程序。但是,并非所有因法律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催告程序,即催告不是所有单方面终止的必要程序;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3款)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北强某公司未经通知直接起诉,虽然法律上不存在程序瑕疵(属于约定理由终止的权利)。但是,经过督促,可以达到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这更符合签订合同的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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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 4: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