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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根据共有人的份额,优先购买权是否相同
释义

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的股份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予以支持。共有人将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只有一个股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他就应当享有这种利益,这也是其他股份共有人基于共同法律关系自然应当享有的利益,更容易处理。但问题是,如果共有财产上有多个共有人,两个以上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如何更好地协调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利益?《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大多数纠纷只能由法官或仲裁员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现在《物权法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上述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第十四条两个以上共有人转让时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据了解,在起草本条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处理内部关系也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声音:
    

1。各股份共有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定股份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部分人按照转让时各自财产在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予支持转让人的明确选择,其他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转让人未明确选择,其他共有人未就行使优先购买权达成协议的,其他共有人主张转让的是共同不动产中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当事人按照动产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结论
    

经过反复考虑论证,最高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意见,因为第二意见设计的审判方式过于复杂,虽然这种方式赋予了即将退出共同关系的让与人决策权尊重其所有权,不利于共同关系的稳定。在起草本条的过程中,我们考虑到了我国《公司法》对股权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易于理解,对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内部信任关系,保证交易安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以保证立法的统一。
    

2。本条适用的前提是“经协商,协商不成”
    

当有两个以上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时,本条不直接适用。首先,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应当协商分配。只有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才能按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在共同内部关系中发扬契约自由的精神,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维护共同所有人的利益,进一步巩固共同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出售共有财产并不等于出售共有财产。《物权法》第101条只是明确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份额出售时产生。因此,应遵循这一规定。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主要是因为共有财产的转让在法律性质上不同于财产份额的转让。共有财产转让后,共有人可以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割或者共有,不影响共有人的共有权。按照转让时的股份比例行使权利。
    

考虑到共有权的稳定状态是相对于外部的,共有人之间可能发生内部转移,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内部转移是尊重共有人意思自治,防止限制自由退出的机制。如果按照共同所有权关系形成时的股份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对转让时的股份共有人不公平。因此,本条规定,股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按照转让时的股份比例行使。如何计算优先权的分配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优先权分配比例的计算应分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计算转让股权比例。先加上全体共有人行使优先权取得基数的财产份额,再加上全体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权取得基数的财产份额除以基数。
    

第二步:计算优先购买权股份
    

将要转让的股份乘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例如:
    

A、B、C和d共享动产,份额分别为40%、20%、25%和15%。其中,甲方欲转让40%股权,丙方和丁方均欲行使购买权,协商失败。根据这个规律,我们的计算公式应该是:丙方和丁方各自的股份之和(40%=25%+15%),那么丙方的股份是5/8(25%△40%),丁方的股份是3/8(15%△40%)。最后,将拟转让的甲方40%股权乘以丙方和丁方各占总股权的比例,得出结论:丙方将获得转让股权的25%(40%×5/8),丁方将获得转让股权的15%(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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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2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