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交存标的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1、 债权人交存标的物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同法第七十条【债权人原因造成债务履行困难的处理】债权人未将分立、合并、住所变更通知债务人,致使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提存标的物。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三)债权人死亡,无正当理由的继承人或者无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宜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标的物,提存价款。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交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其继承人、监护人。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保证金由债权人承担。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收取定金,但债权人欠债务人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存款部门应当根据债务人的要求拒绝收取定金。收取定金的债权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消灭,定金扣除定金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第二,保管的效力关系到债务人、保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必然会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债务人和保管人之间、保管人和债权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1) 自保证金有效成立之日起,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保证金由债权人承担。(3) 债权人有权随时收取定金,但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外期间。收取定金的债权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消灭,定金扣除定金费用后归国家所有。(4) 对债权取得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前,存款部门应当按照债务人的要求拒绝收取定金。收取定金的债权自定金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的,消灭(期限相同),定金扣除定金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为了清偿债务,因此是债务消灭的理由。《担保法》规定的定金不是为了还款,而是为了担保。由于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定金后已经转移,债权人作为物主应当支付保管、公告、拍卖等费用,并承担标的物因意外原因毁损、灭失的风险。同时,定金期间标的物的孳息等增值部分也应当属于债权人。因此,《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标的物交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在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以上是小编带来的“押金”相关法律知识的说明律师网. 你可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做出明智的决定和处理。小编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你知道吗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