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各国物权法对埋藏物有何规定 |
释义 |
1、 各国关于埋藏物的法律规定虽然埋藏物在日常生活中没有发挥重要作用,但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仍然是法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埋藏物的发现也是各国物权法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其中许多国家的规定颇具代表性或特色。《法国民法典》第716(2)条规定了埋藏物的发现,该条规定“所有埋藏物或隐藏物都不能由任何人证明,发现纯属偶然。埋藏物的发现是基于“发现者取得所有权”的学说。也就是说,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属于自己;在别人的土地上发现的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者,一半属于土地所有者。 和《德国民法典》第984条规定,埋藏物应长期隐藏在其他物体中,长期未埋藏的不应只找到。就发现埋藏物的效力而言,发现者取得所有权。埋藏物一半属于发现者,一半属于矿藏所有者。《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埋藏物、隐匿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归国家所有,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收缴单位应当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应当保护挖掘发现的埋藏物和埋藏物可以证明归其所有,依照现行法律、政策可以归其所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现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寻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可见我国实行公有制立法,发现人们不能取得所有权,只能得到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鼓励。 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和《物权法》第114条,隐匿物和埋藏物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所谓隐蔽物,是指放置在隐蔽处,不易被发现的物体。例如,放置在天花板上的对象和屏幕中携带的对象都是隐藏对象。根据本条规定,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然而,这并不是说一旦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它们无一例外都属于国家。埋藏物、隐匿物被发现后,埋藏物、隐匿人或者继承人能够证明其合法所有权或者继承权的,应当将发现的埋藏物、隐匿物返还埋藏人或者继承人,保护其合法财产权利。只有确认埋藏物、隐匿物的归属不明,才能归国家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拾得漂流物、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徐城的曾祖父是清朝的一位官员。他原来有很多财产。在经历了几次战争和“文化大革命”之后,他只留下了一所房子。1984年,徐家搬到县城,以1500元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后田。1990年,由于修路,政府要求后田拆除旧房子。侯天在发掘院落地面石砖时,出土了55块清代乾隆时期的银锭。徐成闻讯后,立即找到侯天,说元宝是曾祖父埋葬的,应该还给他。侯天说,他买了房子,是房子的主人。当然,房子下面挖的东西应该属于他。同时,徐成还提供证据证明,这所房子确实是曾祖父留下的,可以证明元宝也是曾祖父埋葬的。案件审理中指出,这些元宝属于埋藏文物,限制流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归国家所有。这银锭是徐的吗?发现埋藏物是指通过认识埋藏物或埋藏物的存在而占有埋藏物的事实。研究发现,埋藏物是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之一,但我国民法将取得主体限定为国家,即采用国家所有权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匿物,属于国家所有。接受单位应当对报送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我国《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发现漂泊者、埋藏物、隐匿物的,参照寻找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过,本案中元宝的主人并不得而知。徐成有证据证明元宝是曾祖父埋葬的。因此,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本案。此外,虽然文物流通受到限制,但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公民个人合法拥有文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规定:“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匿物,经证明属实的,公民、法人应当予以保护按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文物归他们所有,也可以归他们所有”,可见法律允许文物私有。此案中有人声称所有文物都属于国家是不正确的。上述元宝可以证明是徐成曾祖父留下的,所以应该归徐成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限制流通的金银允许个人所有,但禁止私自出售。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房子卖给了后田,但元宝仍然属于徐成。后田是不当得利,应归许成。综上所述,如果我们经常挖掘埋藏物,就必须依法处理。我不想因为它们很值钱就把它们拿走。此时,违法违规销售的也将受到处罚。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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