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收账款是否应登记为担保 |
释义 |
是否有必要将应收账款登记为担保? 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权在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由于应收账款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在设定、登记、转让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因此法律有必要对其设定和效力作出专门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对抗第三人,公示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登记无疑是最好的公示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应当符合书面形式和有效登记的要求。应收账款质押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是《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强制性规定。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普通债权,没有具体化的外在表现形式。质权人主张质权的依据主要是质押合同的约定。因此,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详细约定应收账款的相关事项: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名称和地址、应收账款基本合同、基本合同履行进度等。否则,在诉讼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根据《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必须经征信局登记后才能生效。我国的信用机构正处于不断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其中,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建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为第一批从事包括贷款在内的经济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一套信用档案,企业和个人信用卡交易记录和结算开户信息,为商业银行和社会提供查询。这类征信机构在进行应收账款质押时,可以进行质押登记,公众通过征信机构的多次查询,自然可以获得应收账款质押,使公众了解应收账款质押的事实,进而使质押具有公示性和可操作性公信力。这样,就可以防止出质人在存续期间将应收账款非法转让或重复质押给他人,为质权人顺利实现质押提供非常有利可图的保证。以上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不幸遇到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你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有很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服务,我们也支持在指定区域网上选择律师,他们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信息。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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