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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的房屋转让是否有效
释义

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出售房屋的债权。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撤销担保人车某与第三人梅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车某应承担100元诉讼费用。法院查明,2008年6月,市民崔某向信用社借款19万元,月利率10.3335‰,借款期限一年,由车某、妻子梅某、宋某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自债务人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担保范围包括债务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诉讼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如教师费用等。合同签订后,信用合作社按约定向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崔某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车某等人未履行担保义务。2011年8月,法院判决崔某返还原告信用社贷款本息,车某等5名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借款人及五名担保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信用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3年12月,银联与某**公司签订合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公司,并刊登债权转让公告。2014年2月,法院决定变更**公司为本案执行人。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清偿义务。

2014年1月底,被告席某与第三人梅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席某将席某合法拥有的房产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梅某,购房款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给席某,而钱某也不再给梅某开收据。协议还就财产转让等事项达成一致。
    

去年3月,**公司发现车某出售房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车某恶意串通他人签订虚假售房合同为由,**公司请求判决撤销其售房行为。
    

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办理财产过户手续。车某说,不过户的原因是邻居的房子卖了16万元。她觉得便宜,想再向梅某索要8000元,但梅某拒绝了,所以一直不配合她过户;梅某说购房款的来源是用存放在亲戚家的钱直接把现金交给车某,但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另一辆车在庭审中表示,不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另查明,第三人梅某与被告人车某的妻子梅峰有姐妹关系。
    

庭审后,法院认为,被告席某与第三人梅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席某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转让给梅某,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实际支付了房价。考虑到池某妻子与梅某的特殊身份关系、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时间和债务转移时间,可以认定池某将房屋转让给梅某,该房产是无偿转让给梅某的。车某无偿转让财产,使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债权。原告要求撤销车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合法的,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让人知道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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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