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担保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
释义 |
2013年5月1日,因资金不足,周某向吴某借款用于业务周转。考虑到他的侄子王有许多朋友和良好的人缘,他希望王可以成为他的担保人。因为王信任自己的叔叔,他同意了。借钱后,周某开了一张借据,上面写着:“今天我向吴某借了50万元人民币,付款方式是转账。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贷款期限为10天。”王某当天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自愿承担两年的连带担保责任。后来,吴某将42万元汇给周某。贷款到期后,周某只向吴某支付了三次利息,随后他再也没有提及还款事宜。在多次追债无果后,吴某将一纸诉状交给担保人王某告上法庭。法院认为,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王某自愿担任周某向吴某借款的担保人,并被吴某接受。双方担保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周某不履行债务时,王某按约定的担保范围承担偿还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王某偿还42万元及利息。 法官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比比皆是,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逐年增多。在很多情况下,贷款双方的事实和责任不清,担保人作为贷款的“中间人”,往往牵涉其中,容易引发纠纷。法官提醒我们要小心做担保人。鲁莽的担保人可能会给我们带来“难以忍受”的麻烦。作为双方当事人和担保人,如何尽可能地规避风险,保护自身利益?针对这类问题,法官给出了以下提示: 1。未办理抵押登记,难以取得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借款数额较大,以房地产或车辆作为抵押物,甚至在证券移交贷款人时驾驶房地产证或车辆,但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当时不还钱,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能行使对房地产或者车辆拍卖所得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当事人要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为避免被以民间借贷为理由的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所欺骗,法官提醒公众,对于大额贷款,贷款人应检查借款人的资本状况、固定资产和信用水平,以及从金融机构或其他方获得的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特别注意使用高息贷款,以资产作为抵押的,还必须申请抵押物登记手续。为避免虚假诉讼和实际不履行还贷行为,法院将要求当事人说明资金来源、交付方式甚至资金去向,并提供大额贷款的相关证据,而不是依据借据或借据作出判决,因此,当事人应当保存银行资信、货币交易等有关证据。 在民间借贷中,通常只有借据,没有书面贷款协议,因此借据不是简单的贷款合同。它不仅证明了口头借款合同的存在,而且一般证明了贷款人已经履行了借款义务。因此,借据已成为贷款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借据足以证明双方都有借款的事实,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法院就应该支持贷款人的主张。然而,借据并不是债权的唯一证明,尤其是大额贷款。在诉讼中,法院还应提供借据中约定的借款已经交付的证据。法院还将对双方的时间、地点、事由、目的、支付方式、支付依据、资金来源及去向、基本合同、经济状况等进行复核。被告可以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应的资料作为本案的证据。双方提供充分证据后,法院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其主张进行分析。如果认为原告主张的贷款资金来源或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明显不合理,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此,相关证据的保全非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在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贷款人向借款人付款后,合同才能生效。因此,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在交款时也应出具借据或收据。当然,也可以在贷款合同中明确注明贷款已经交付,或者同意通过银行交付并保留银行付款凭证。借款人和担保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借据时,应当核对有关内容是否符合其真实意思,特别是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协议以及担保内容和方式。同时,绝对不允许提前签署空白票据或空白贷款合同或借记票据,以避免事后填写的内容不符合其真实含义。民间借贷是借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合法的借贷行为,作为金融机构信用和社会信用的补充形式,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的促进作用。这看起来很简单,但实际上有很多问题。当事人在处理有关事项时,应当尽量向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懂法律的人请教,避免和减少纠纷和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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