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在合同中行使承包人的留置权 |
释义 |
如何行使承包人在合同中的留置权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合同。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定购的目的是取得定购作物的所有权,承包人应在完成承包工作后将定购作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特定的业主。然而,订购作物的所有权并不总是从承包商交货时起转移。应区分以下情况: 1。原材料由定作方提供,承揽方加工定购的,承揽方有完成工作的义务,履行该义务完成的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属于提供材料的人,即定作方。2如果原材料由承包商提供,承包商完成的工程产品的所有权也应属于承包商,因为材料属于承包商;只有当承包商将订购的作物交付给指定的业主时,定购作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指定所有人。对于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承包人对定购作物留置权的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留置权的形成前提是留置权人对保留财产的合法占有,而不是合法所有权,承包人的留置权一般发生在订货方提供原材料时,此时所订购的农作物属于订货方,因此,当订货方要求承包人交付所订购的农作物而不支付报酬时,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留置权,抗辩交付定购作物的请求。在原材料由承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如果订购方对所订购的农作物不满意,不要求承包人修理或重做,订购方往往会选择放弃所订购的农作物,使承包人的留置权无法行使或失去其现实意义。因此,虽然《合同法》赋予承包人对定购农作物的留置权,但承包人的留置权在承包人提供原材料的定购合同中也失去了现实意义。换句话说,承包人的留置权不适用于合同。因此,不能证明承包人对农作物有留置权,但农作物所有权属于业主。如果原材料由双方提供,则应以哪一方提供为主体确定。定作方提供的材料是定作作物的主要部分的,定作作物的所有权属于定作方,不交付定作方而取得;反之,承包商应首先获得订购作物的所有权,并在承包商交付后归订购方所有。至于主要部分和次要部分,应根据原材料的价值和成分在整个作物中的作用来判断。第一种情形,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构成根本违约的,在定作人行使法定解除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时,由于原材料所有权属于定作方,定作方不能退还原材料,只能要求承揽方赔偿损失;在确定损失时,应考虑双方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和过错,并赔偿损失必须在必要时作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作出评估,以确定委托人的实际损失。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原材料由承包者自己提供,订购作物的所有权应在交付给特定生产者之前归属承包者。因此,定作人在农作物加工完成前行使法定撤销权或者任意行使撤销权的,有权拒绝收受农作物。承包人不构成根本违约的,定作人无权解除合同。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述内容是对“承包人在合同中如何行使留置权”问题的回答。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阅读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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